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%
发布时间:2017-04-10
近日,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(鲁人社发【2017】8号),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。
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稳定就业,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山东省财政厅根据人社部发〔2017〕14号文件精神,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,由1.5%降至1%,其中单位费率由1%降至0.7%,个人费率由0.5%降至0.3%,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。(张竹水)